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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战敏律师代理诉强拆违法案胜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

2019-01-29 16:58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案情事实】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棉纺路办事处)以“郑州市中原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名义,想要征收原告的房屋。但是因为补偿安置协议里面的内容极其不合理,原告并未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9月4日凌晨三点左右,原告合法的房屋遭到数百名人员通过大型机械设备被毁坏,房屋被拆掉一大半,后报警求助也未见警方采取任何适当的有效救助措施。之后,原告向相关单位递交了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2017年9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调查后,书面回复此次拆迁是二个被告在规划区内的政府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为原告代理诉讼。被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征收申请人征收房屋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事实材料等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任战敏律师对此并不认同,并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合法不合理、房屋价值评估严重违法等多方面反驳论证。法院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之后,作出Z终判决,确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负担。原告胜诉。

  【案件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照此规定,本案中,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过程存在一定的违法。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办事理念并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