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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权温情,让私权尊严-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县违法拆迁案

2019-01-29 16:28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前言

  公权本是私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衍生出来的,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是全体人民签订的一个契约,在这个契约之下,公民让渡自己的一部分私有权利,所有人的这一小部分私有权利汇聚在一起形成了国家这个公权力体系。我党一直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然而某些进入公权力机构的人,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不断的践踏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离原有的宗旨越来越远。在当下现实中,尤其在拆迁领域,涉及的利益极为广泛,有些政府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法律程序,违法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案件概况

  在3月春光明媚的时光,在我所代理的一起强拆案件中,有一位当事人收到了日日盼望的胜诉判决。在一场与强悍的行政机关斗争的过程中,终于取得了胜诉,法院公平公正,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违法。

  本案中当事人原告王某(化名),在某县龙城镇某自然村拥有合法的房产一处,并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后来因棚改三期项目,有关部门欲征收本案当事人的房屋,2018年11月30日,该县人民政府在既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当事人拥有的合法产权的房屋。该县政府在一无法定职权,二无事实依据,三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阶段

  当事人在忍无可忍之下终于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咸刚张婷两位律师代理维权。本所律师在了解该起案情的来龙去脉之后,为我方当事人分析了案件的大致走向,签订代理协议后,出具了详细的争议解决方案。冠领律所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功底,收集了多达11项证据。在庭审期间,我方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由于该县政府不能提供合法依据,又在大量的证据之下,该县的强拆行为被依法定性为违法。在本案中,两位律师全程追踪案件,真诚认真的工作态度,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后言

  权力来源于私权,但却经常凌驾于私权之上,稍加不慎,公权就会变成洪水猛兽,成为吃人的老虎,如何将公权这只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现代法治理论创制了行政诉讼制度,用法律来管控权力。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勇挑重担,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为弱势群体声张应有的权益,从而让公权回归应有的本质,变得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