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潘某三人,系贵州省原都匀市沙包堡镇人,为兄弟姐妹关系,是潘家八位兄弟姐妹推举出来的诉讼代表。2014年3月19日,潘家兄弟姐妹八人共同出资在拥有实际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养殖场。2016年10月18日,沙包堡办事处因相关项目建设需求,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向潘家兄妹下达了多项通知公告,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养殖场及附属房屋。通知中载明: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左右,距离收到最近的通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被告将养殖场强制拆除。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战敏及律师王咸刚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针对本案中潘某养殖厂被强制拆除的状况迅速展开讨论及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他们认为,被告无强拆职权,拆除行为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请求确认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意义】
本案最终裁定为:1、确认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5日对原告潘某等人主张权利的涉案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负担。本案的裁定告诉我们,在遇到政府行政行为不当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体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富的房屋拆迁纠纷办案经验,在当事人手足无措的时候,提供了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