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原告李万荣因对安徽省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房屋拆迁安置不合理,而没有与有关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于是,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集结数百人组成拆迁队伍,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破门而入,将原告家属强行从房内拖出拘禁到宾馆,随后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原告认为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此,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要求原告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原告不服。
【办案风采】
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赵间东律师为其代理。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日未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又因本案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已被确认为违法。故判决被告强制拆迁原告的房屋为违法行为。
【案件意义】
由于行政处罚的处罚性质,其必须遵循由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行使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就是践行这些原则的实践者,依法行政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FC重要的作用。该案作为安徽省房屋拆迁案例最终取得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胜诉决定就是行政制度价值的体现,也是律师法律服务精深专业的硕然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