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7-666

热门标签

国家赔偿
更多>>

胜诉公告 | 河南洛阳合法房屋被强拆后的正确维权方式

2019-11-28 15:43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尽管依法治国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程,但是个别地区在征地时依然存在违法强拆现象,若是遇到这种情况,作为拆迁户如何维权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案析法,为大家详细讲解。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未签协议房屋遭强拆

  陈先生是郑州铁路局退休工人,在未被拆迁前,同家人居住洛阳市瀍河区某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80平米。

  2018年3月,瀍河区政府发出《关于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该方案确定瀍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该项目的征收部门,瀍河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为该项目具体征收实施单位,陈先生的房屋正好在拆迁范围内。

  陈先生说,此后,拆迁部门多次跟他家谈拆迁补偿一事,但因为他们认为补偿降低了原有生活水平,双方一直没有谈拢。

  没想到,2018年12月17日凌晨3点,他们一家人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拖出家门,这群人随即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家房屋强制拆除。

  房子被强拆后,陈先生一家不但没有得到补偿款,连周转安置费也没拿到,一家人只能暂时寄住在亲戚家。

  在亲戚的帮助下,陈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请求法院确认瀍河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被告庭审推卸责任

  庭审中被告称,被拆的房屋位于郑州铁路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载范围内,原告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就郑州铁路局的房屋提起诉讼,且对原告家房屋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不是被告方,而是瀍河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上述说法,被告未出示任何证据。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志斌律师早已做好了充分准备,找出了被告实施强拆的八大证据,辩护时据理力争,令对方在法庭上无理反驳。

  Z终,经过杨志斌律师的努力辩护,法院认定原告陈先生具有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权及使用权,其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及实际管理人,对该房屋的强拆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对原告陈先生房屋实施强拆属于违法。

  官司打赢后,陈先生激动得泪流满面,并在法庭上当众向杨志斌律师和林丽丽律师深深鞠了一躬。这一鞠躬也让杨志斌律师为之动容,他坦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自己的辩护得到保护的时候,自己坚持做一个依法为民请命的律师的想法更加坚定了。

  冠领律师以案析法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斌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对本案中的诉讼争议焦点做了解读。他解释说,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本案中,被告下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因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是案涉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其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被告应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拆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因该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胜诉案件
编辑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陈书文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