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乔知道单凭一人之力,很难争取到合理补偿,就北上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起“案后案”。前案的大致经过是:老乔家的房屋位于安徽省砀山县某繁华地段。2017年12月4日,原砀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征收补偿费用过低,老乔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1月14日,原安徽省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补偿通知书。
老乔不服该征收补偿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因担心受到当地行政干预,老乔主动申请异地管辖,经中院裁定,老乔的案子顺利由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变跟为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判决,对原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补偿决定予以部分变更。
原被告均不服,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补偿通知书,责令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补偿通知。
老乔原本以为事情有了转机,不料2019年10月17日,由砀山县征迁服务中心牵头,联合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出动100多人,对乔家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正是在这种局面下,老乔找到了冠领律所。
与老乔一番细谈后,冠领律所主任周旭亮律师了解到这是一起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指派律师杨志斌、实习律师车欣代理此案,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老乔家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9年11月27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上,四被告均承认共同强制拆除了老乔家的房屋,但在法定举证限期内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冠领律师提出,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因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故原告关于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编后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中,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举证说明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撰稿:陈书文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