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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被强拆,选择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

2019-12-10 16:55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关心征地拆迁的朋友们想必都不陌生,这两个概念仅一字之差,很多人不注意都把它们混同起来使用。但是实际上,二者的区别非常之大,在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被强拆后如果选择不当,还可能给您造成巨大的损失。

  那么下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分别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两个方面跟大家谈谈,为什么征收中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数额可能相差甚远。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补偿价值的评估时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不论征收项目持续了多长时间,只要是补偿,就要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的价值来计算。尽管坊间有征收决定会在一定期限内失效的言论,但需要(在此郑重 删)申明的是,这一言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一个法院判决征收决定因为超过一定期限而失效。

  与征收行政补偿相对应,征收行政赔偿的数额则是根据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赔偿判决时被强拆人房屋的价值来确定的。相比于行政补偿的时点,一前一后,可能相差四五年之久。如果处于城市房价节节攀升的时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数额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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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要按照当地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尽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今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有土地补偿标准每2至3年进行一次调整的规定,但这只涉及对农用土地的补偿,作为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在此列。况且即使可以适用,也没有一条法律明确新修改的补偿标准可以适用于之前已经发布安置补偿方案的征收项目。

  所以Z终,被强拆之后继续申请行政补偿,法院也只能按照征收项目开展之初订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朋友可以想想,当初一直拖着不签字直到被强拆,其原因不正是由于不认同当时的安置补偿方案吗?

  相比之下,行政赔偿则完全不同,进行行政赔偿诉讼时,之前与政府的行政补偿关系就转化为行政赔偿关系,行政赔偿的数额得以跳出原安置补偿方案,按照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法院判决赔偿时房屋的价值进行计算。

  经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中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对比,不难看出,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拆,通过行政赔偿能够获得利益可能高于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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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也许有人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既然行政赔偿只赔直接损失,那征收补偿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不就没有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

  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对上述“直接损失”之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被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时,基本都采纳了这一观点。

  因此总的来说,在征收过程中遭遇违法强拆后,选择行政赔偿而不是行政补偿,不仅在房屋价值上能获得更多利益,而且行政补偿有的项目,行政赔偿也一个不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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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要等到权利过了时效唉声叹气时,才自责当初为什么不及时行使权利。被强拆后申请行政补偿,只是错过起诉强拆违法期限的无奈之举。如果尚在起诉期限之内,当然还是要尽快提起强拆违法和行政赔偿的诉讼,以确保自身利益的Z大化。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