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7-666

热门标签

国家赔偿
更多>>

内蒙古拆迁律师;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二审判决全面赔偿

2021-01-22 17:13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李辉(系化名)在见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钱亚洲、闫部伟两位律师后,直接把他们带去了被拆房屋的现场,并指着一块土地对两位律师说:“这里原来是鸽舍,有八十多平(方米),盖鸽舍对构造、技术要求、配套设施都和盖普通的房屋有很大不同,鉴定机构在评估报告中没有对评估方法、评估过程作出描述和说明,并且给我田地里的树木评估作价都很低。比如说葡萄树吧,葡萄树培育期在1-2年左右的,按照市场价格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而给我的补偿一株葡萄树竟然还不到3.5元,唉。”

  经过沟通,两位律师心里逐渐有了底,李辉所说的赔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这明显侵犯了李辉的合法权益。而且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未能维护李辉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房屋及林木的补偿价值过低,一审判决中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这是很明显的错误。

  李辉还拿出了《xx房屋征收回迁安置方案》作为证据,证明征收部门不仅没有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而且也未按照该方案进行安置回迁;还有他在申请重新评估后一直未收到回复。

  按正常做法,李辉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可是上述这些利益并没有落实到李辉身上。两位律师认为他所主张的涉案房屋、林木以及附属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均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因此代理他上诉至二审法院。

  被上诉人答辩称,第一,上诉人主张的国有土地及房屋产权合法,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诉人无法证明其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建手续也没有提供。第二,被上诉人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诉人的房屋、林木及附属物进行评估,事实上已经对上诉人履行了部分拆迁补偿的职责。所以,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第一,本案中涉及房屋、林木及附属物的补偿问题可以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被上诉人应依法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因历史原因没办理产权证的无证房屋,相关部门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前提下,不能随便认定为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综合因素,不能以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

  第三,上诉人提交了购房合同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其购买了涉案的房屋和树木。虽然一直没有办理产权手续,但是在这期间,被上诉人不仅没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来督促上诉人办理手续,反而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认定上诉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以上行为均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评估报告中存在多处遗漏,评估价格过低,房屋评估的价值严重低于周边市场价,根本无法保证上诉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当依照周边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审理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钱亚洲律师感慨地说,开庭的时候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来,来的是两个不相干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无效的。法律严谨,法庭之上,死生之地,不可不慎。面对这种情况,两位律师的观点很明确,非被上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出庭资格,被上诉人缺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也可以给被上诉人发司法建议函。最后,法院主持了正义,一审判决被撤销,并且确定了赔偿的时间点是强拆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