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贾某,周某,为郑州某养殖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郑州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系郑州市知名养殖企业,原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贾庄村一组拥有3000多平方米的厂房。【2013年】12号《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贾庄村合村并城拆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未批先拆,提前开展贾庄村拆迁改造工作。2013年7月5日,梧桐办事处工作人员带人将原告养殖场的原厂房全部拆毁。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已被拆毁的原厂房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4996889.55元。
【办案风采】
本案中贾某养殖厂的代理律师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和任战敏律师,两位律师根据贾某养殖厂被强制拆除的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找到突破口,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14项证据证明:1、原告的养殖厂是合法方法房产;2、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照片;3、原告向被告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的材料,而被告一直都没有给予回复的材料等。
【案件意义】
本案最终判决:1、确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办公房、厂房的拆除行为违法;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贾某办公房441平方米。被告如不能赔偿房屋,应按相同位置的房屋市场价值予以赔偿。本案400平米厂房胜诉充分体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富的厂房拆迁办案经验,在当事人手足无措的时候,提供了最有力、有条理的办案思路;同时也为面临类似厂房拆迁的当事人提供了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