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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拆迁胜诉案;强制平整农民耕地,行政机关无权亲历亲为

2020-01-15 17:20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征收部门往往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通知书》,到期被征收人既不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通知书要求的行为,那么作出通知书的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经过,遭遇违法行政行为,勇于法律维权

  在广西一起关于土地强制平整土地的案例中,县政府虽按照送达程序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通知书》,但是未等异议期间到期,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便强制平整被征收人的耕地。

  雷先生等九户在遭遇该平整土地的强制行为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滑若云律师、曹焱实习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介入本案,以该地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当地政府提出的“征收行为合法”“征收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合法”“补偿结果公正”等抗辩,冠领律师以过硬的专业素质,充分的庭前准备,指出被告抗辩的漏洞,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依据坚实的观点终于获得了法官的认可,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平整行为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代理律师在庭上陈述,被告对原告的基本农田进行强制平整,没有法定职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故被告的强制平整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强制执行的行政职权,被告强制平整原告被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判决撤销。但是,被告强制平整原告被征收土地的行为是事实行为,已经作出,不可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应确认被告强制平整原告被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律师观点,作出判决。

  律师以案析法:合法承包的土地被强制平整怎么办

  为了能够有效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我国相继颁行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更是为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控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关于征收拆迁强制执行制度主要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中,法律对强制执行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北京冠领律师团队表示,拆迁过程中对于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当事人可以向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同时要保存好证据。

  最后提醒大家,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行政纠纷,如有纠纷可咨询寻求维权之道。

撰稿:韩甜甜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