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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胜诉案;不能举证被拆厂房建在乡规划区内 强拆被确认违法

2020-01-21 17:17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潘先生是河南省濮阳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建材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他在濮阳市清丰县某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和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2年之后的几年房地产市场十分景气,潘先生的建材生意也随之红红火火,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历经完善,高速运转。直到201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丰县2017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打破了这一状态。该批复同意清丰县征收四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及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若干,潘先生所建厂房占用的集体土地在该批次被征用地的范围。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未按程序征收  定违建强拆

  我们知道,征收程序不只有审批程序,实施也有严格的程序,比如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但是该乡政府不仅没有去按程序征收,反而在2018年3月直接向潘先生的公司送达了《调查违法建筑通知书》,并且在2018年4月2日继续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4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限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强制拆除;4月14日又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潘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咸刚律师,他知道王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恳请王律师一定要抽出时间帮自己。通过对细节问题的了解以及对整体情况的把控,王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并在短时间内分别针对潘先生收到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

  如果说,征地批复及一系列文件的送达只是打破了建材公司的正常发展状态,那么接下来的举动却是彻底瓦解了这个快速发展中的公司。

  2018年5月21日凌晨,在两个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期间,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该乡乡长带队强行将公司负责人带走,强行拆除了该建材公司的厂房、设备及所有附属房屋,昔日的繁忙的厂区化为一片废墟。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乡政府自合法   却无法举证

  得知强拆消息后,王咸刚律师于5月23日及时向濮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该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该乡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自己有权利拆除该公司建筑,甚至认为自己的强拆行为,没有造成该建材公司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任何减损。

  针对乡政府的说辞,冠领王律师应对自如。

  首先,他指出被告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行使行政权力,但是需要按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建材公司的厂房是建在乡村规划区内。而此时,该乡政府并没有证据证明建材公司厂房是建在该乡乡村规划区内,因此,潘先生的公司并不需要办理相应的乡村规划许可证,被告也无权对建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次,被告认为建材公司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所以才对建材公司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实际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乡政府是无权作出的,所以,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应予撤销。

  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告无权对建材公司的厂房进行拆除。因此,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强拆行为应确认违法。

  河南省濮阳市龙华区法院支持冠领律师的观点和依据,判决清丰县某乡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强制拆除濮阳市某新型建材公司厂房的行为违法。

  同年9月,王律师针对4月14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提起的诉讼也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予以撤销。

  前期的节节胜利,为后期赔偿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潘先生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在此,我们也提醒被拆迁人,不要被征收方的所做所为吓倒,合不合法不是当地相关部门单方面决定的,要相信律师的力量,相信法律的公平。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