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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村委会强拆就可以免除征收部门责任吗?

2020-02-10 17:08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郭先生1996年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某村申请了宅基地一处,在上面建了一栋两层的住房用于一家人居住。2017年底,当地拆迁指挥部发布公告及拆迁补偿方案,正式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郭先生的房屋就在拆迁范围内。

  此后,郭先生一直与拆迁部门协商补偿事宜,但由于对方给与的补偿始终无法达到自己的预期,所以他一直没有同意签拆迁补偿协议。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当地村委会送来了一纸文书,上面写着:由于你户长期不签补偿协议,导致本村改造进程迟缓,现经村委会村民代表开会集体民主表决,决定对你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送文书的村委会工作人员还再三叮嘱郭先生:不要跟政府作对!

  郭先生认为村委会是没有权力搞拆迁的,更别说强拆他的房子了。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天就有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在惊慌之余,郭先生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其维权。

  接受委托的冠领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分析,确定以当地区政府作为被告提起强拆违法的诉讼,并且准备好了应对其推诿责任的策略。

  庭审当天,被告某区政府果然向法院提出,自身与强拆行为没有关系,此次强拆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强拆决定是村民代表集体表决通过的,因此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冠领律师反驳道:本案中,强制拆除郭先生房屋的决定虽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据上诉规定,市、县级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其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市、县级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成为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者,而且相关土地整体开发利用行为也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那么强制拆除的行为就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村委会应当视为市、县级政府的“延长之手”,其行为的责任最终也要归于市、县级政府承担。

  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强拆郭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简评:村委会出面强行拆迁的事件在实践中常有发生,有时候老百姓被这种表象所迷惑,以为拆迁项目是村委会负责的。但是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来没有赋予村委会这么大的权力。征收集体土地,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在实践中村委会超出其权力范围实施的拆迁行为,可以视为受行政机关委托所为,最终承担责任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村委会。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