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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拆迁律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忽视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后果

2020-02-12 17:04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知情权是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征收项目的确定到补偿方案的确定再到最后的安置补偿,被征收人的这一权利都必须得到实现,可以说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贯穿征收行为的始终。

  实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就意味着征收部门有告知义务。法律对征收部门的告知义务要求非常严格:一方面对于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对征收部门举出的证据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仅用禁不起推敲的几张照片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法庭上是不会被认可的。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就因征收部门不能有力证明其尽到告知义务,而被法院撤销了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代女士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某市拥有住宅一处,因市隧道工程建设的需要,住宅被划入拆迁范围。2019年3月25日,征收部门在没有向代女士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没有告知她评估结果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代女士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受理该案后,立刻对《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点进行了全面审查,很快确定了诉讼策略。在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据此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享有知情权及相应异议权。

  但是,代女士在本案庭审前从未见过被告制作的涉案房屋评估报告,被告虽提供了送达评估报告的照片,但是照片未记录时间,也未显示被送达人是否收到,孤立的几张照片显然无法证明送达的事实。

  正是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代女士在对评估结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代女士对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以及申请房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被粗暴地剥夺,故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通过本案,相信大家对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知情权的重要程度有所了解,正如文章一开始所说的,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贯穿征收行为的全过程。接下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大家再介绍两个涉及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的知识。

  一个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公告,就是以公众可普遍知悉的方式予以公示,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决定的公告一般是将征收决定公告文件在征收范围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张贴,以确保被征收人明确知悉征收项目的实施。征收部门如果从未对征收决定予以公告,那么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就没有依据。

  第二个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知情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征收人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除此之外,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还有很多,在这里就不再列举,随后我们会对此进行专门整理,向广大被征收人提供。欢迎点击文章左上方蓝字“冠领拆迁律师”,持续关注我们。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