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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律师;房屋不知道被谁强拆的怎么办

2020-02-21 16:58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案件背景

  梁先生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拥有一处房产,县人民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决定对梁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旧城改造。然而,征收部门给与梁先生补偿的数额却远远不够在同等区位购买同等面积的住宅,于是梁先生一直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5日,梁先生所在的整栋楼轰然倒下,强拆主体不明,征收部门矢口否认是其实施的强拆行为。无奈之下,梁先生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其维权。

  冠领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被诉拆除房屋行为应认定为山东菏泽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5、8、12、13、17、28条规定,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所诉的被拆房屋,位于菏泽市某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在征收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拟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告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确定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被告若不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就应当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所为。

  第二,被诉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28条规定,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起诉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才可被拆除。在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拆除了涉案房屋,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山东省菏泽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原告梁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简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其法定的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允许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拆除房屋;一是征收部门在无法与被征收协商一致时,单方面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既不对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征收部门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除此之外,皆是违法强拆。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