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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拆迁律师,法律程序未遵循 强拆行为必违法

2020-03-31 16:48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李先生是甘肃省武威市某区村民,在该村建有养殖棚,从事畜牧养殖。2016年,因武威市某医院异地迁建项目,李先生的养殖棚被划入征收范围,但是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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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19日,该镇政府制作了《关于村镇建设违章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李先生在2016年11月21日前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2017年2月15日,武威市某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由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严肃查处,并会同相关部门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等。

  2018年4月17日,该镇政府制作了限期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先生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日内予以整改,拆除非法占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但李先生并未执行,4月18日,该镇政府组织400余人闯入李先生家的养殖棚,拆成一片废墟,棚内的养殖设施、生活用品等财务全部毁损,给李先生一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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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突如其来的损毁,李先生又心痛又气愤,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自己维权。冠领律所任战敏律师、车欣实习律师在较短的时间内梳理案情、准备材料,并依法提出确认该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该镇人民政府辩称,自己强拆的原告建筑物属于无任何批准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存在补偿问题,故不需签订补偿协议,同时表明自己具备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具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且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两位律师认为,对方即便提供证据,也无法改变其实施强拆的违法行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第三十七条表明,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该案中,镇政府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进行拆除,仅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未遵循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决定,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事实表明,改镇政府认为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没有经过公告和合理的限期拆除等法定程序,就将李先生家的养殖棚强制拆除。

  显然,该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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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律师对问题的分析全面、证据充分。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该区××镇人民政府拆除李先生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李先生接下来争取相应赔偿奠定了基础。同时,改变的还有李先生的悲痛和无奈,一家人又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