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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一审到再审 镇政府强拆被省高院判违法

2020-04-22 16:43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耿先生于2011年在安徽省涡阳县筹建了公司,厂房建在了涡阳县某村,主要经营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随着建筑市场的需求增加,耿先生生意越做越好,但是,2017年却发生了耿先生没想到的事情。

  2017年6月22日,耿先生收到了由当地镇政府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他在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政府组织强拆。对于一直忙于经营的耿先生来说,限期拆除通知犹如晴天霹雳。像大多数人收到政府文件一样,他陷入了惶恐之中,他的工厂不仅面临停止经营,而且已经投入的那么多金钱和心血要付诸东流了。

  就在耿先生和全厂慌作一团的时候,接下来发生的的事情又给了他更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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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厂房被强拆  从“不予立案”到再审

  2017年6月25日,镇政府在事先没有给耿先生任何通知和说法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将他的公司和厂房强行摧毁。

  耿先生清楚这种局面也没有协商的必要了,通过咨询和多方了解,他提起了撤销某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诉讼,但是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耿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结果仍不如人意。最后,耿先生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提审,作出了“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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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有据 确认违法

  后续展开了本案一审、二审、对方上诉、申请再审等一系列诉讼。接下来,冠领律师又接受耿先生委托,提出了“确认该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该镇政府认为,耿先生在该镇某山上建造窑厂及建筑物和附着物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耿先生对案涉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他设施不具有所有权。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是为了促使原告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对已经没收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行使权利,行为合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耿先生对厂房及地上附着物拥有合法产权,被告所讲的“该地已被没收,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原告已经依法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该镇政府虽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但并不能证明其强拆的合法性。

  该镇人民政府不是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却直接实施强拆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特别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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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的观点明确、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认为因该强拆行为已实施,不具有可撤销性,应确认违法。最终,判决确认该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厂房实施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一波三折,胜诉来之不易,离不开当事人的坚持和各个阶段律师的辛苦付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此提醒被拆迁人,面对违法强拆,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