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等4人各自在安徽省池州市某村拥有房屋,得知当地要征收拆迁,他们为了解相关信息,向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区政府依法公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料在法定期限内,区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张先生4人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区政府在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
法庭上,被告区政府称:原告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按照其要求及时给予公开。被告仅对某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城中村改造,并非房屋征收行为,也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地块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范围。原告提起诉讼后,经双方沟通了解到,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该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被告将相关拆迁文件邮寄给原告,履行了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针对被告区政府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告区政府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一直未就原告申请事项给予答复,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对原告4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区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的限定时间内对原告4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