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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律师代理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信息公开案胜诉

2021-03-10 15:45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我所周旭亮律师,代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信息公开案,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韩谐(化名)在江苏省灌云县某村有一处房产,因该地需要新建农民集中区,韩谐不得不面临拆迁的问题。但是,当拆迁方的工作人员拿了几份文件让他签字时,韩谐觉得不明不白就签字不妥,想查看相关通知和文件到底是怎么讲的,弄清楚再签。于是,2013年11月9日,韩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拆迁部门申请公开“该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但是,自从申请书提交完毕后,一直未接到拆迁部门的任何答复。

  韩谐认为拆迁部门不作为、也不理会自己的申请,感觉很气愤,便向身边律师朋友咨询。律师告诉他,拆迁部门这种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韩谐的知情权。韩谐听后,决定起诉拆迁部门。经过选择,最后他决定委托著名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来办理此事。

  庭审上,律师提供了原告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及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这三份证据的复印件,用来证明韩谐曾于2013年11月9日向拆迁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拆迁部门已经收到申请书的事实。

  但是,拆迁部门辩称,其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韩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早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拆迁部门告知韩谐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开、可以以查询的方式和途径获得,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经法院认定,原告韩谐于2013年11月15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拆迁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及共同申请人申请拆迁部门向其公开“该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并要求提供所需信息的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或快递。拆迁部门于2013年11月16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诉讼中,拆迁部门称其于2013年12月6日电联原告,告知其所需信息已经在灌云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此外,对原告韩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再另行处理。拆迁部门提供的网站截图显示该信息上网发布的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韩谐向拆迁部门申请公开“该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并且要求以书面、邮寄的方式提供。该文属于被告拆迁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韩谐提出公开申请,且要求可行,被告拆迁部门应当按照原告韩谐要求的形式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拆迁部门在收到原告的公开申请后,没有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信息。

  虽然被告拆迁部门其已电话告知原告获取所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因被告拆迁部门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而且即使被告拆迁部门进行了口头答复和告知,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被告拆迁部门的行为亦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

  最终,法官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拆迁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韩谐要求的行使提供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撰稿:吕金孺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