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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默南州征地律师】代理某苗木基地诉讼征收补偿纠纷案胜诉

2021-01-14 14:50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原告:某苗木基地

  被告:贵州黔南州某市政府

  案由:要求被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出庭律师:林丽丽律师、李瑞丽律师

  判决结果:被告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相应苗木补偿款

  于先生在贵州黔南州某市有一处苗木基地,办理了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后因道路建设项目,苗木基地的54亩苗木被划入征收范围。但由于征迁双方对苗木价值存在分歧,所以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后经相关部门协调,双方决定共同委托评估机构确定补偿金额。但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征收方却不给予补偿。2016年9月,征收方对苗木进行清点后,将54亩苗木全部铲除。于先生向作为征收责任主体的市政府递交书面补偿安置申请,但直到道路将近竣工,市政府也没给予补偿安置。于先生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将当地市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进行补偿。近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苗木基地按照评估报告获得补偿的主张。

  法庭上,被告市政府称: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道路建设法人是交通局,征收机关是区管委会,实施机关是镇政府,补偿主体也应是管委会,市政府不是项目业主,不是实施征收主体,更不是补偿主体,不应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评估报告有效期是1年,有效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原告于2019年7月起诉,超过报告有效期。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同时根据被告作出的《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内容,镇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处理征收补偿争议。因此市政府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是法定征收补偿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评估报告虽然超过其载明的使用有效期,但这与被告延迟作出补偿决定有关,不能将此不利后果归结于原告;另外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重新委托评估,根据在案证据也无重新评估的必要,而且苗木客观上已经灭失。因此对苗木的补偿数额应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结论作为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意见,支持原告按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金额获得补偿,要求被告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相应苗木补偿款。

  本案代理律师

  林丽丽律师、李瑞丽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