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或者网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法院判了确认拆迁违法又有什么用呢?还不是白白让他们拆了?”实则不然,这是由于部分咨询者法律意识较弱,想当然的认为房子已经被强拆了,即使法院确认了强拆违法也是于事无补的。如果您也有这种想法,请耐心看完本文,相信您会有所改观。
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置补偿能拿多少?如果房屋在安置补偿协议还未签订前,就被拆迁部门拆除了,被征收人直接向法院申请赔偿是否可行呢?下面我们用一例真实的法院判决进行论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1行赔初2号赔偿判决书指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沈某以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为由,主张国家赔偿。现强制拆除决定尚未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作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由上述判决内容可知,如果强制拆除未被确认违法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获取行政赔偿。因此,确认强拆违法是获取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拆迁人试图逾越法定程序,直接起诉请求赔偿,则很有可能“碰钉子”。
其次,被拆迁人委托律师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尽可能多的补偿款,虽然法律对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有了大致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严格执行起来可能也会有些许差异,这就需要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进行谈判。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拆迁部门可能会忽视被拆迁人的诉求,这就需要被拆迁人为自己的协商谈判积攒筹码,而确认强拆违法就是方式之一,也是律师常常采用的维权策略。有违法行政行为通常会影响拆迁部门的内部绩效考核。可以说,掌握了拆迁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证据,会争取到有利的谈判地位,更好地实现维权目标。
最后,确认强拆违法的法律意义重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拆迁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违背了合法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我国正处于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土地的高峰期,拆迁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予以拆迁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树立良好的“拆迁风气”也是我国拆迁项目进行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拆迁不仅需要把重心放在提高社会的生产生活条件,更应该注重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确认强拆违法无论是实体意义还是程序意义的角度来看,都是十分有必要的步骤。希望被拆迁人不要执迷于“自我认知”,多多听取专业律师意见,律师的原则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相信律师也是相信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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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