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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2021-01-29 15:59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农田的征收补偿标准并不是全国统一价,而是各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至于青苗等补偿费,也由省级政府制定。总的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需要提醒的是,土地被征收后,失地农民必须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如果遇到土地征收后,补偿费过低、养老保险缺失等问题,可以及时维权,避免权益被侵害。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