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拆迁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行政拆除是一种针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要对合法建筑物进行拆迁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拆除的申请进行司法拆迁。而且行政拆迁应当按照“决定+实施”的模式,即在作出拆迁行为之前必须要有一个“行政决定”,也由此决定了行政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作出行政决定。
许多被征收人说自己根本什么都不知道就被拆迁或者偷偷拆了,这就涉及到征收方是否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如果要实施行政拆迁,就必须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二、履行催告程序。
即使作出了行政决定,也不是可以轻易拆迁的,行政机关作出拆迁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这里要给大家强调一下,当收到《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关于拆迁的通知绝不仅仅限于以上两个“保护层”,最后还有一层防护就是《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个环节也是最后一次通知:如果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并且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行政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行政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就到了拆迁阶段了。
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执行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如果您再说自己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就被行政机关拆迁,请注意,多半情况是违法,结合行政拆迁的过程,要给大家提示一下其中可能出现的文件:《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等。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