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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违法拆除,法院为何不支持他的诉求?文末有干货!

2021-01-27 09:44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安徽省宣城市的周琦于2018年买了一套房,因附近公路建设的需要,周琦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随后,于2019年7月25日周琦的房屋就被拆除了。无家可归的周琦无奈之下,委托律师把区拆迁部门起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区拆迁部门对周琦的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谁知区拆迁部门早有准备,区拆迁部门辩称:

  首先,本案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区拆迁部门是在2016年10月31日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公告的第六条明确告知,若不服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而周琦起诉时已经超过公告中的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

  其次,周琦在本案中的诉求为“确认房屋征收程序违法”,属诉求不明,应驳回起诉。

  最后,征收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周琦的起诉。

  听到气势汹汹的区拆迁部门答辩后,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则丧失诉权。

  结合本案,周琦诉称的区拆迁部门没有遵循的诸多法定程序,其实是市、县拆迁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期行为,本案被诉行为实际为区拆迁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

  公告载明,不服决定,需要在6个月内起诉,而周琦是2020年8月10日才起诉的,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即使周琦不知晓该征收决定,但在拆迁部门于 2019年7月25日拆除其房屋之时,周琦应知道前述房屋征收决定,即使从此时起算,至周琦提起本案诉讼之时,也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所规定的“一年”之法定起诉期限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琦的起诉。

  周琦不服,遂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后,周琦委托律师指出:

  整个房屋征收程序都是违法的,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权属、建设年代、结构等情况进行征前摸底调查;未在被拆迁区域张贴法定的应予公示的程序性文件;未履行依法征收、依法拆迁、依法补偿、依法安置的职责等等。

  房屋征收决定仅仅是行政征收的外化表现。一审法院限缩其诉讼请求,以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周琦要求确认的“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均属于程序性行为,基本上是市、县级拆迁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本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对周琦的起诉,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2016年10月31日)作为计算期限的起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亦无不当。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周琦的上诉请求。

  本案到此画上一个句号。我们来看看,通过本次案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首先,案件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在遇到房屋征收,对于征收补偿不满意时,不要与拆迁部门耗费时间,也不要搁置不管,错过了诉讼时效就得不偿失了。

  其次,打拆迁官司一定要注意了,在本案中,周琦起诉的诉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属于过程性行为。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行为而作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这些行为都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而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成熟性,因此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最后,本案是小冠引用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在此警醒大家,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面对征收房屋事宜时,对征收补偿不满意,一定要相信法律,及时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不要错过诉讼时效或者请求错了诉求,劳神劳力也浪费时间。

  愿大家的法律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龚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