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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废墟掩埋的财产如何请求赔偿?

2021-01-27 09:50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存在大量“未补先拆”的现象,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还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就率先将征收的房屋拆除。情况好一点的,是房屋被拆,屋内东西被搬了出来,财物无损失。较为严重的是直接用推土机拆除,屋内的财物也被掩埋在了废墟之中。那么,屋内东西已经被毁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样证明东西曾经存在过,如何请求赔偿呢?

  首先,我们先明确,在法庭上,谁应对房屋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在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而在不平等主体的行政诉讼中,就像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这类案件,则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基于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提出的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因此,在拆迁部门已经拆除了房屋,财物已被掩埋在废墟中。这种情况,是由拆迁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拆迁部门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则推定损失存在。

  既然,存在损失,那法院如何认定赔偿相应的对价呢?

  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我们来看看法官如何认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韩征有一套房,因市区城市建设的需要,韩征的房屋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当年12月省拆迁部门作出相关文件予以公告。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征迁补偿表》和《征迁住房货币安置备案表》,对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原告领取了安置补偿款。

  次年年初,拆迁部门将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原告认为拆迁部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拆迁部门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屋租金共计282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窗5万元。

  法庭上原告称:

  1. 拆迁部门对涉案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未征求公众意见,原告也不知以何种标准予以补偿;

  2. 拆迁部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拆迁,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所造成的的财产损失应由拆迁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征收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行政执行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被拆房屋屋内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拆迁部门拆除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于原告签字确认,致使原告无法对屋内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应有拆迁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但是,对于原告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原告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目前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为3万元。

律师提醒:

  面对房屋征收或拆迁时,首先要避免房屋被违法拆除引发物品大量损失的后果,对于征收或拆迁补偿不满意时,及时咨询相关律师,做到心中有数。

  实践过程中,一旦房屋被拆,造成的物品损失是由拆迁或者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拆迁部门无法举证时,法院会支持被拆迁方未超出市场价值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赔偿请求。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单位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龚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