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7-666

热门标签

行业新闻
更多>>

被拆迁人要注意:以“拆违”之名代替拆迁?违法!

2021-01-26 09:35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现如今,伴随全国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历史等原因,“无证房”普遍存在。部分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在征收土地中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何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很多情况下,被拆迁人就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问题,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就会以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为理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然后采取强制拆除等一系列的措施。

  但事实上,很多涉案房屋存在着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大多数情况被拆迁人并无过错,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如果此时将这样的房屋全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处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是应该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判断是不是违法建设,还是应予补偿的无证建筑。

  部分被拆迁人突然收到征迁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就慌了神,针对拆迁部门以“违建”之名代替拆迁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采取诉讼维权有较大的胜诉概率。

  例如,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河南焦作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涉案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现状是否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知书的作出未依法告知王女士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未听取王女士的意见。故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如果征迁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后,很快就对房屋进行了强拆也不必过于担心,被拆迁人依旧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例如,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在(2014)临渭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书就指出: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该通知书时,并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起诉等权利,亦未进行事实的调查认定和作出处理决定,而直接依据其作出的渭高综执拆字第(2014)122号《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的内容,在原告未自行拆除后对其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致原告所建房屋灭失,显然违反了程序正当的原则。但被告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且未告知原告基本的陈述、听证、申辩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通知的诉请不予支持。现该房屋已被拆除,撤销该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应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如果自己的房屋“被违建”或者是行政机关在强行拆除“违法建筑”时有任意一种程序存在缺漏或执行不到位,都属于程序违法。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冷静分析、及时维权,促使拆迁部门履行合法的拆迁程序而非违法的拆违程序。如果不能确定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使房屋被确定是违建,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不可任意妄为,必要时可以采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