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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违法吗?

2021-01-24 14:32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所谓“钉子户”,其实是大家对长时间未完成搬迁的拆迁户,一种略带有贬义或者戏谑含义的比喻。关于做“钉子户”是不是违法,需要视情况而论,下面我们就列举三种常见“钉子户”情形以做说明。

  第一种情况,被征收人拒签不合法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启动法律程序积极维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菏泽李某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法院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判决撤销征迁部门对当事人李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重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此种情况下,坚持做“钉子户”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被征收人选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利益的行为值得鼓励。

  第二种情况,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条件不合理拒绝拆迁,但并没有启动法律程序维权,而是在单纯的拖延中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举动,以此对抗拆迁方。这部分被征收人“吃准”征收部门最终会迫于无奈向他们“妥协”,开出更丰厚的补偿条件。

  但是,这种想法必然是“痴心妄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可知,在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启动期限到期之前,并不能直接说这种拖时间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一旦过了相关法定期限,拆迁方是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行政执行的。被征收人以“消极态度”面对征收,不积极运用正确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例如,深圳一个拆迁户坚持16年要3亿赔偿,如今只能独守老房。当年他本来可以获得最高的拆迁赔偿款1000万,但这家业主不满足,坚信自己房子所处的地方将会越来越值钱,必须把未来的增值部分考虑进去,要求开发商至少拿出3个亿才肯搬走。

  迫于无奈,开发商只能放弃征收这家人的房屋,根据周边的地形开展长期的建设。而如今16年过去了,周边都已发展起来了,而当年索要三亿元才肯搬迁的那户人家,已经被淹没在了周边的高楼之中,16年来依旧保持着原本的那副模样,房子越来越旧,价值自然“沦陷”。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那个地方面积过小,对开发商已经没有吸引力了。

  第三种情况,房子已经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或者房屋已被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且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如果被征收人再拒绝交房,就是违法行为了。

  征迁部门作为协议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起相应诉讼,保障其协议约定内容的落实,但是,征迁部门无权越过法院而直接实施拆除行为。在征收领域,征收双方签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因为某些理由拒绝履约搬迁,征迁部门需遵照相关法定程序,提起法律程序,维护己方作为协议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坚持做“钉子户”不必然是违法行为。但是,无论是从自身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被征收人都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消极怠慢,等到错过诉讼时效时,就“欲哭无泪”有苦说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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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