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某镇的吴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的木材加工厂以及构筑物。吴先生作为木材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在镇政府征收土地、建筑物的过程中,认为拆迁补偿安置过低,且征收部门存在违法征收行为,所以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20年9月28日,在未征得吴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当地相关部门将《XXX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发放给原告以后就将木材加工厂拆除,并且被告未妥善处理原告的机器设备等财物,导致原告的大量财物丢失。吴先生认为镇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吴先生在经过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将实施拆迁的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迁房屋违法。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庭审中,被告某县政府辩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拆除行为不是本政府实施的,因此,县政府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镇政府辩称:被告拆除该木材加工厂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木材加工厂是违建,且一直没有进行生产,被告在拆除时对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并公证,现场进行交付给其中一位实际经营者。被告某县自规局和县城管局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拆迁决定并非这两个单位所作,该单位也没有参与拆迁行为,因此认为自己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冠领两位律师为此次开庭做了万全的准备,多次商讨庭审辩论方案,反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地走访调查证据。庭审中,面对被告的抗辩,两位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凤凰镇政府拆除原告木材加工厂的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本案中,被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径于当日将原告的木材厂拆除。被告没有公告程序,应属程序违法。
第二,原告诉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 2020年9月2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确认被告某镇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书
撰稿:杨雪华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