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的马建明(化名)在当地有一处房产。前段时间,马建明的房屋被拆迁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部门通知马建明自行拆除,不拆只能后果自负。不久之后,拆迁部门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马建明认为拆迁部门的行为不合法,遂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但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建明的诉讼请求。
虽然马建明年事已高,行动也多有不便,但是他依旧不放弃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多方咨询了解之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维权。2020年12月,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拆迁部门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马建明的案涉建筑物均系无规划审批的违法建筑,占用开发商的建设用地私自搭建已严重构成侵权。基于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对该房屋进行行政拆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不当,拆除前已充分调查并核实案涉房屋的违法性,该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的事实,多次向马建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也认为拆迁部门可以理所当然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呢?实则不然,请看下面冠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观点。
针对被告观点,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拆迁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并未涉及金钱给付内容。
2.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本案中,拆迁部门对马建明的案涉建筑物拆除仅有三份询问笔录、一份勘验笔录和五份《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对案涉建筑未经限期拆除决定,径行直接拆除案涉建筑,违反法定程序,因拆除行为已实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拆迁部门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如下: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某行政判决;二、确认拆迁部门对马建明案涉建筑物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