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的周洋(化名)有一处住宅,因地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他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后来,因周洋一直未能与拆迁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街道办直接组织人员私自拆除了周洋的房子。过了两天,拆迁部门又找到周洋,把一份为其提供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了他,并告知他,在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周洋签收了补偿决定书,但是,在他心底依然不服拆迁部门的补偿决定,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部门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虽然确认了拆迁部门私自拆除他人房屋行为违法,对其屋内财产遭受的损失判决赔偿4万元,但是,对于周洋提出的赔偿他出租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该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周洋对于一审判决不是很满意,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上诉。
在二审的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损失赔偿问题。
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其中的第八项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上诉人周洋与租户2018年2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计36个月,每月租金1500元,按半年付一次租金9000元。因房屋拆迁,租赁合同在2018年8月就终止履行了。自2018年9月至2021年2月20日的租金损失是完全可以预见的财产损失。据此,周洋的房屋租金损失属于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直接损失范畴。所以,一审法院对于法条理解错误,周洋主张的2.7万租金损失有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确认拆迁部门私自拆除周洋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责令拆迁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洋室内直接物品财产损失共计4万元”;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责令拆迁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洋租金损失2.7万元;责令拆迁部门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一、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拆迁部门负担。
在此提示大家,面对拆迁要沉着应对,如有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运用好法律武器,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撰稿:吕金孺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