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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强制拆除案例——拆除行为须遵守法律规定

2019-01-30 17:11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城中村改造,本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生活配套设施,但征收方给郭某一家的补偿,却大幅降低了一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然而,2017年9月的一个清晨,就当郭某奔走各处、旁求博考,为争取合理补偿获取资料时,手机突然响起,被告知其房屋被强制拆除……面对仅剩的断壁残垣,郭某自行奔波了数月以求公道,但相关部门根本不予理睬。此时王老先生坚定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决心。几经周折,郭某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郑重地将自家房屋维权委托给了我们律所。

  原告郭某系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郭庄村民,在该地拥有合法的两层房屋一座,2015年,郭庄被纳入郭闫庄村城中村改造,原告的涉案房屋于2017年9月15日、9月26日分两次被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中原区人民政府应对涉案房屋的拆除承担责任,故在任战敏赵间东两位律师的协助下,起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该案于2018年7月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不能证明拆迁是何人所为,但拆除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中原区郭闫庄村城中村改造中,目的显然是为了落实区政府安排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该法律责任应由中原区政府承担。中原区政府拆迁过程中,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赔偿,更未履行正当程序,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的特色在于,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人竟然未告知其身份,以至原告不能确定拆迁行为究竟是何人所为,需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作出推断。由此可以看出,拆迁行为人必然存在程序违法,必然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任战敏、赵间东两位律师对此十分愤慨,故鼎力协助原告,终通过合情合理的推断使法官信服,被告应当为该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违法行政得到确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正义得以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