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某食品饮料厂
被上诉人:海南某市政府
案由:诉请撤销收地决定
出庭律师:李潇月律师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地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程先生是海南某食品饮料厂厂长,其工厂占据国有土地10余亩,厂房建筑面积逾千平米,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当地进行体育中心建设,欲收回工厂所在的10余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先生与相关部门就土地置换事宜进行协商,但因水质等原因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12月,相关部门作出《收地决定》。程先生不服该决定,代表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但一审法院驳回了该诉请。程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地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法庭上,双方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适用法律、作出《收地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两个问题展开激烈争论。被上诉的相关部门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公共利益使用土地,被上诉人有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针对被上诉人的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本质是征收,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即完成征收房屋,并对附着物、建筑物进行补偿后,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被上诉人作出《收地决定》未依法评估,评估机构未经双方协商选定。案涉土地处置过程中,评估机构是被上诉人单方选定的,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第三,未遵循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被上诉人未就补偿事项与食品饮料厂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既未在作出《收地决定》前单独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在《收地决定》中对补偿事项作出决定,就以通知领取提存的评估款项方式给予食品饮料厂补偿,不符合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要求。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部分意见,认为被上诉人作出《收地决定》程序上存在“评估机构未经双方协商选定”、“未遵循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的不当之处,但鉴于撤销该《收地决定》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遂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地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李潇月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