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泰兴市国土资源就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太国土资交决字[2013]第3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要求邵大任一户限期交出涉案土地,并于2014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邵大任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后在申请执行中由于存在程序瑕疵,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被申请人免于强制执行。
【办案风采】
任战敏律师作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娴熟的业务能力,是促使案件得以迅速结案的重要因素。在代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任战敏律师迅速抓住了送达失误的程序瑕疵,使得强制执行的基础不复存在,申请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意义】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强制执行的强制性使被执行人面临着有司法后盾的巨大压力。查询、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都是强制执行的手段。故此,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就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收到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所以对其并不生效,更不能被强制执行。由于程序瑕疵导致执行的文书存在效力问题,强制执行的基础便不复存在。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也是对程序瑕疵的意识和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