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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建局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2020-04-15 15:56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案情概要】

  2018年3.29日,南昌市西湖区一住宅小区内,因为一起强拆居民住宅事件打破了往日的平静安逸。该小区因西湖区桃花路(系马桩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了房屋征收范围,四名被征收人李某和范某的合法产权房屋在被征收范围之内,因为对于有关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不满意,,双方一直迟迟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就在3.29这一天,西湖区住房保障和建设管理局组织数十名拆迁人员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对四名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损失惨重。

  【心路历程】

  看到昔日幸福家庭生活的房屋在一瞬间化为了灰烬,李某和范某们当即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收看央视法制节目,他们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致力于研究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替广大被拆迁户维权的专业律所。在与冠领律所的王咸刚律师,苗薇薇律师,面谈之后,随即委托代理案件,于2018年4月17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法庭博弈】

  在法庭上,王咸刚律师苗微微律师与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用四组证据详陈被告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详实论证并指出行政行为不当给原告带了巨大的损失,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在专业、全面、深入、细致、透彻的法律论证面前,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强制拆除南昌市西湖区内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

  【强制拆除的正当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D1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国有土地上强拆的前提条件有三:第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第三,申请法院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