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吴先生的临街门店遭他人私自拆除,他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吴先生擅自搭建违法建筑为由,驳回了其诉请。吴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近日,该案迎来二审胜诉判决。
吴先生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有几套相邻的临街房屋,一直被用做经营门店。2007年8月,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进行房屋征收,将吴先生的房屋划入了征收范围。但直到2018年,包括吴先生在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依然未获得拆迁补偿。
2018年9月开始,当地城管局先后作出五份《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认为吴先生占用建设用地逐步私搭乱建,要求其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吴先生则认为自己的房屋合法,所以未自行拆除。
2019年8月,城管局联合多部门将吴先生的房屋私自拆除。吴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城管局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吴先生擅自搭建违法建筑,城管局联合相关部门拆除,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请。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庭上,冠领律师代理吴先生指出:
第一,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建筑基本情况。被拆除房屋中的两套办有合法规划许可证,一套510平方米,属于吴先生与其父亲共有,一套224平方米,属于吴先生的父亲所有。这两套相邻房屋是在取得合法规划审批手续后建成的。另外一审判决采信的被告方五份《通知书》存在所载情况与事实不符、内容错误等诸多问题,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城管局实施私自拆除他人房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城管局自称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但该法律规定未授权城管局可以直接实施拆除行为,城管局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或委托实施拆除,其拆除行为无法律依据。
第三,拆除程序违法。城管局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拆除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仅下达《通知书》,就实施拆除行为,私自拆除他们房屋程序违法。
第四,拆除行为行政目的不当。案涉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城管局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不法目的,剥夺了吴先生取得合法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部分意见,认为城管局仅凭三份询问笔录、一份勘验笔录和五份《通知书》,径行对案涉建筑物拆除,违反拆迁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对拆迁程序进行审理和认定,就判决驳回吴先生诉求,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城管局对吴先生案涉建筑物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