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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拆迁律师团队;抚州房屋面临强拆 评估岂可敷衍

2020-01-07 17:32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2017年9月,某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当地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焦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标准大大低于市场价位,焦先生与征收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0月,征收部门欲对焦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重压之下,焦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冠领律所周旭亮、任战敏两位主任的指导下,律师刘鹏飞和实习律师孟君作为焦先生的代理人介入本案,以该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焦先生的维权路十分坎坷。一审诉讼被驳回起诉、二审上诉又维持原判,形势对焦先生极其不利,然而冠领律师却没有气馁。

  面对当地政府和某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的“征收行为合法”“征收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合法”“补偿结果公正”等抗辩,冠领律师以过硬的专业素质,充分的审前准备,指出被告抗辩的漏洞,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们的观点终于获得了法官的认可,判决撤销被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未经合法评估,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刘鹏飞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做出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当地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在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向原告转交或确实无法转交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因此,被告未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原告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对评估结果复核、鉴定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当地政府撤销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律师以案析法:合法房屋遇拆迁怎么办

  为了有效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我国相继颁行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是为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控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条文规定中,法律对强制拆迁行为进行了很大程度的规范。

  北京冠领拆迁律师团队表示, 对于强行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一定要保存好证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文章Z后提醒大家,术业有专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房产纠纷,如有问题欢迎咨询。
 

撰稿:陈书文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