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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行业大地震 近2000万网络文学创作者该

2020-05-18 14:30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伴随着每一次鬼吹灯系列的电视剧、网剧、电影播出,都会引起一番版权问题的争议,鬼吹灯的IP价值随着争议越来越高。作为近年来国内最有争议的一部小说,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当年在酒桌上被灌醉“贱卖”小说的事情也被大家一再提起,近乎天价的鬼吹灯IP让天下霸唱少赚了很多钱。

  几天前的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宣布管理团队调整无异于引发了网络文学行业的一场“地震”。网上有声音称,阅文集团推出针对创作者的“新合同”其中存在不少“霸王条款”,疑使众多的作者沦为“包身工”。
    导火索是作者认为和平台之间变成了委托关系,作者不再拥有版权的支配权,还有一点是作品将会在免费平台分发,作者或许会成为流量的附庸。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以阅文集团数据为蓝本的《2019年度网络文学发展报告》显示,目前网络文学用户数量持续增加,已达4.55亿,网民使用率达到53.2%。国内网络文学创作者已达1755万。体量巨大的读者群体和创作群体围绕小说核心内容,催生了了庞大的文学市场容量和发展潜力。

  数据显示:仅阅文集团拥有810万名作家,1220万部作品,覆盖200多种内容品类,触达数亿活跃用户,已成功输出《鬼吹灯》《盗墓笔记》《琅琊榜》等大量优秀网文IP,改编为影视、动漫、游戏等多业态产品。

  网络文学作者的优秀网文活跃了文化业态,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效益。作为繁荣开端的网络文学创作者,他们和资本方的议价能力其实很低。

  旷日持久的《鬼吹灯》版权官司满足了吃瓜群众的八卦心,作为一部小说,被频繁改编成影视化作品,并且每一部都能上热搜,IP价值可见一斑。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当年在酒桌上被灌醉“贱卖”小说的事情也一再被大家提起。


 

    网络小说作者维权、被告的新闻屡见不鲜,众多的网络文学创作者或许正在面临一个严峻的网络写作环境,在无法和资本抗衡的阶段,现有条件下,随着《著作权法》在逐步完善,他们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吗?

  网络小说作者会遇到哪些坑?

  弄清作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有4种,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利是一种不能转让的权利,作者能够许可或转让的权利仅限于财产权利。如果在著作财产权合同中出现许可使用或转让、限制作者人身权利的规定是违法和无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这主要是指署名权和修改权,署名权和修改权都属于宪法中的人身权否则,不仅违反《著作权法》《合同法》,同时也是违宪行为。

  网络创作合同中出现“专属作者”概念

  “专属作者”概念不是我国《著作权法》里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中有职务作品的规定,这种“自定义”语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作者和所在组织有劳动雇佣关系。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类: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组织方在作品完成后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可以归作者所在组织所有,但依据约定优先原则,也可以由作者享有。

  清楚许可使用合同的细分

  注意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著作权法》规定的大多数权项如复制、发行、改编、摄制等,都可以进行细分授权,这些都是作者可以依法控制的权利。注意许可使用权利产生的衍生权利和邻接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成电影、改编成动漫、开发成文创产品。

 

撰稿:屈菲菲
类型:A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