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和房屋。2020年3月,当地街道办下属居委会先后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和《搬迁通知》,宣布进行河流沿岸景观改造项目建设。严先生的房屋被划入该项目的征收范围,但他认为补偿不合理,一直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8月的一天,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领导作出指示,要求对严先生的房屋予以行政拆迁。第二天,街道办就将该房屋实施了拆除。严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街道办的拆迁行为违法。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严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街道办未到庭参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区政府参与出庭,并答辩称:区政府未参与对案涉房屋的拆除,拆迁实施者是街道办;街道办对原告下达了《搬迁通知》,责令原告搬离,原告未按规定期限搬离,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街道办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拆除行为和过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区政府虽然作出了答辩,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针对区政府的答辩,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区政府、街道办均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行为是区政府指令街道办实施,实质是委托关系,区政府应当承担拆除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街道办组织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拆除,也应当承担拆除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区政府、街道办均未提交拆迁合法性方面的证据,应视为没有证据。在此情况下,二被告实施拆除行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冠领律师的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街道办对原告严先生的房屋实施拆迁的行为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
孙涵律师、谢妍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