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但现实拆迁中,很多项目由于工期较紧等原因,拆迁方会采取强拆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的强拆行为,我们被拆迁人一定要谨记,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请警察出警,调查案件真相。
原告朱某系河南省商丘市某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住宅。2017年9月28日,被告商丘市某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在未通知朱某的情况下,由其党工委副书记带队将其房屋违法拆除。朱某不服,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王咸刚律师,协助其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该案于2018年3月15日开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属于没有强制执行职权的行政机关,其作出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告在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法规授权,更没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故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原告胜诉。
本案说法:
房屋是人的栖身之所,是人对抗外界侵害的坚固堡垒,发谚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指房屋对人的重要意义。而强制拆除关系到公民的生存利益,需要由法定机关、依据严格程序以及合法理由,方能实施。本案的街道办事处并无拆除房屋的权限,其强制拆除行为应警醒行政机关,不可违法行政,更不可侵害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