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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某某区强制拆除案例——强制拆除要有合法依据

2019-01-29 17:11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但现实拆迁中,很多项目由于工期较紧等原因,拆迁方会采取强拆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的强拆行为,我们被拆迁人一定要谨记,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请警察出警,调查案件真相。

  南昌市某某区政府因南昌硅酸盐制品厂及周边地块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于2017年9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确定由本案被告东湖区房管局未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为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简称东湖区征补办),原告张某的房屋处在被征收范围。2018年6月,在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东湖区征补办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不服,遂在任战敏律师的帮助下,起诉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该案于2018年8月16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应对东湖区征补办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缺乏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本案中,违法强行拆除虽是由东湖区征补办实施,但由于其不具有相应资格,且是在被告委托之下实施的违法行为,被告应当对这个违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任战敏律师基于对法律规定的谙熟,明确指出适格的被告,并成功使其承担不利后果,才能获得终胜诉的结果。借本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因其级别不同,所享有的职权差异较大,寻找正确的被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