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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强制拆除案例——撤销合法房产证属违法行为

2019-04-04 17:16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原告丁某于1993年与小梁庄村委会签订协议书,获得修武县运河西路112号的永久使用权,并于2008年在该地块建成两幢房屋,2010年获得修武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然而,2017年9月,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出具说明,房地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撤销了二原告的房产证。原告不服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撤销原告房产证的通知违法。被告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原告遂委托北京冠领律所苗薇薇律师为其二审代理人。该案于2018年8月30日审理终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原告取得自己该得的利益。

  本案被告存在以撤销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达到征收目的的嫌疑,原告明明提供确凿协议和产权证书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却生生为被告认为是欺诈得来的登记,竟企图将原告的合法权益撤销,又无法举证证明原告的违法和自己行为的合法,实属强词夺理。作为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苗薇薇律师绝不允许此种行为的存在,故在二审中说服法院维持一审正确判决,原告权益得以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利,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及时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及时保障自己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