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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胜诉案;住建局称对强拆不知情 被冠领律师当庭驳倒

2019-12-26 17:41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梁先生在山东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家人在此生活多年,生活虽不算特别富有但也丰衣足食、其乐融融。

  然而,一个建设项目打破了梁先生的宁静生活。2018年,该县人民政府为改善居住环境,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决定对该区块旧城改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12月28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实施XX县盛世华庭西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梁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划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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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未谈妥 房屋被强拆

  梁先生说,自己也支持政府的改造项目,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且征收部门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所以他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就这样等了几个月,他没有收到任何文件,直到2019年10月5日,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梁先生的房屋。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梁先生接受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于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志斌和张婷两位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根据情况提出了“确认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5日强制拆除梁先生位于菏泽市XX县房屋的行为违法”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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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声称与强拆无关   律师论证其难脱责任

  庭审中,两位律师首先提交了梁先生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附件抵押物清单,证明梁先生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其次,提交梁先生房屋被强拆前后照片各一组,证明梁先生房屋被强拆的事实。

  但是,被告方辩称其单位没有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也没有授权或组织人员拆除原告房屋。他们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经过了解才知道原告的房屋系连体建筑,拆迁公司在拆除相邻建筑时将原告住房一并拆除,拆迁公司和被告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故被告谈不上违法。

  两位律师经验丰富,沉着应对,提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所诉的被拆房屋,位于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是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可以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为。

  显然,被告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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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有据 论证强拆违法

  至于拆除行为,两位冠领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28条的规定,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没有复议又没有起诉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才可被拆除。被告在未与梁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拆迁公司拆除涉案房屋,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两位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原告梁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强拆行为在冠领强拆律师的努力下终于被确认违法,为下一步申请行政赔偿奠定了基础。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当你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要合法合理地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要持续被动等待,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