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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冠领律师助当事人维权成功

2019-09-25 15:49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我国土地根据所有权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国有土地始终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移到个人或企业手中,在使用期届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国家也有权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实际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也会影响正常法治秩序。不久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接办了一起案件,涉及拆迁方擅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周旭亮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章先生获得浙江某市某区一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因为当地旅游资源丰富,吸引了全国各地不少游客前来游玩,章先生决定“靠山吃山”,在土地上建立了一家旅游用品厂。事实证明,章先生眼光不错,当地旅游业不断发展,旅游用品厂收入不错,一家人藉此生活轻松惬意。

  2017年初,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章先生的工厂被划入征收范围。工厂遇拆迁,安置补偿自然成为关注焦点。但是几轮协商下来,章先生感觉,拆迁方的补偿严重低于市价、有失公平,于是没有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章先生认为,拆迁方一定会考虑自己的意见,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2017年8月2日,一份《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的到来打破了他的幻想。拆迁方“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出乎章先生预料。更让他没预料到的是,收到《决定书》没过一周时间,于8月9日工厂就被强制拆除了。

  一周前收入小康,一周后竟断了收入来源,真可谓世事难料。章先生内心不平,决定依法维权,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办理此案。

办案经过

  周旭亮律师接到案件后,详细审核了拆迁方征地相关文件,发现拆迁方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章先生的工厂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收回使用权,应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际上,拆迁方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只得到了区政府‘依法处理’的批示,区政府未明确批准同意收回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周旭亮律师说。

法庭掠影

  既然已经理清案件办理思路,周旭亮律师决定迅速行动,8月10日一早,就协助章先生向法庭提起诉讼。2017年10月26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周旭亮律师抓住拆迁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痛点,稳扎稳打、有条不紊。从这一切入点出发,代表章先生向法庭提出,“在区政府未明确批准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拆迁方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撤销。”

  面对周旭亮律师的有理有据,拆迁方黔驴技穷。Z终,法庭确认拆迁方未经区政府明确批准,擅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同时判决,拆迁方给予旅游用品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搬迁费用等补偿,人民币共计247万元。

冠领提示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还需要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一系列流程。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拆迁方哪些程序是违法的、哪些权利被剥夺、可以做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编辑:侯学飞
撰稿:曾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