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7-666

热门标签

行政复议
更多>>

江西省九江拆迁补偿纠纷胜诉;冠领代理江西九江违法征收赔偿案二审

2021-01-28 10:29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视频文案:我所杨天鹏律师、李瑞丽律师,代理江西九江强拆赔偿案二审,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

  上诉人张先生

  被上诉人江西九江某区住建局

  案由:强拆赔偿

  出庭律师:杨天鹏律师、李瑞丽律师

  判决结果: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相应租金损失,责令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冠领律师代理江西九江张先生的强拆赔偿案二审获得胜诉。对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租金损失赔偿,及不予处理的行政赔偿,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相应租金损失,责令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张先生是江西九江居民,在九江某区有套房屋。2018年5月,相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启动棚户区改造,张先生的这套房屋被划入棚改拆迁范围,但他却一直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20年6月,相关部门向张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张先生在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并办理移交手续。另外,决定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补偿决定书送达张先生不足10天,房屋就被强拆了。

  张先生不服补偿决定和强拆行为,于2020年7月的同一天,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强拆赔偿两项诉讼。

  强拆赔偿一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征收部门在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直接强拆案涉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但对于赔偿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已就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表明其已经采取通过行政补偿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为避免重复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对张先生主张通过货币补偿或房屋调换方式赔偿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另外,租金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冠领律师代理张先生申请撤回行政补偿一案起诉,法院裁定准予。

  强拆赔偿案二审开庭。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房屋租金损失属于因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减损,属于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直接损失范畴;行政补偿决定一案的起诉已经被法院裁定准予撤回,张先生在本案强拆赔偿诉讼中解决房屋价值、装修装潢及相关部分损失赔偿问题的主张,法院应予尊重。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意见,针对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的行政赔偿、不予支持的租金损失赔偿,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相应租金损失,责令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杨天鹏律师、李瑞丽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