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代某与其丈夫张某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湖庄有住宅一处,2014年10月2日,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汤陵分局以代某私自搭建房屋为由,对代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0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2014年10月4日,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不服,于2015年10月9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律师事务所在拆迁案件中有着丰富的经验,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认真细致的研究了相关的案情,并拟定了办案思路。本案被告称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已拆除,今后要按照涡北新城建设整体规划进行,已无法恢复原状,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对此冠领律所律师并不这样认为,提出五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虽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而整洁,该证据只能证明征收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不能证明前置拆除房屋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该强制拆除房屋的执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满足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