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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战敏代理昆明某食品公司行政赔偿案胜诉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04-15 16:21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案情概要】

  原告云南昆明某食品公司,因厂房被强制拆除,在一审中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昆明市西山区政府为被告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5)昆行初字第23号行政赔偿裁定,认为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原告不服,向云南省GJ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迅速分析一审的材料,寻找突破口,一审裁定认为对上诉人的权益无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任律师认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裁定认为基于42号批复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并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受损害的的事实根据”。战敏律师认为,原告的机械设备、生产设施、成品仓库、包装材料库、账本、员工个人物品很多甚至全部被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Z终裁定为: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223号行政赔偿裁定;2、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身裁定。本案的裁定告诉我们,在遇到政府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时,可以Z大限度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