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于1987年1月1日作废)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同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共33条。
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选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 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原则,提交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在城市规划地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用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条例规定了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征用土地的程序;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关于用地单位给付被征用土地单位群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因征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动的安置;征用土地拆迁集体和社员房屋的的重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对已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坟墓、文物或无主财产的处理,以及违反本条例的处置等。最后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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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正式作废,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最新修订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撰稿:朱嘉琪
编辑:侯学飞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