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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房屋拆除程序

2021-01-29 16:35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建筑的合法性的权力属于规划部门,也就是各地的规划局,现如今很多地方国土和规划合并,变成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那么认定违建的权力原则上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但在一些地方,当地地方性法规将执法权统一交给城管执法局,这样一来,城管就有了拆除违建的执法权,但前提仍然是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认定才可以。

  认定违法建筑后,在正式实施拆除行为之前,还要必须先公告,这是对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然后再有城市管理执法局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上要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做出责令拆除的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果经过申辩,相关部门仍然认为涉案房屋必须拆除,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执法部门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这就意味着即使行政相对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相关部门也不能立即执行,否则就属于违法强拆。

  不同于征收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要由法院出具强制执行命令,委托政府执行,对于拆除违法建筑,政府执法部门在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可以直接执行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种情形下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法院不受理此类非诉执行申请。如果您的房屋存在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详细咨询。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