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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2021-01-29 14:57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1.什么是划拨用地

  通俗讲:土地使用权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可以无偿的无期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

  1992年实施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用地的取得途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缴纳少量费用,一种是不支付任何费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划拨土地是否有使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

  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5.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果被征收,应当如何补偿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目前我国采取房地一体主义,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包括土地使用权加上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是划拨的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归划拨单位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在征收的过程中是不予补偿的。补偿的项目仅仅是包含房屋的价值,房屋的价值是需要评估机构依据工程造价,同时根据房屋使用的年限,折算出房屋的剩余价值,往往这一部分的补偿少之又少,而第一项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比重,这也就意味着划拨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整体高不了。

  多说一句,同样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原则上不允许买卖的,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想要出卖其房屋,则需要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划拨土地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出让土地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划拨土地上房屋有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情形,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是需要房主拿出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来领取停产停业损失,具体的实施办法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签约奖励:由于很多地方对于征收都采取签约奖励的形式来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约,征收人可以早日利用开发。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约后当然也是能领取签约奖励的。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