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百姓的意识里有一种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认为只要是政府作出的决定就是正确的,就只能顺从,无论该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传统理念,在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方面。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要求政府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必须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Z直接有力的救济途径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老百姓通常讲的“民告官”。本文将通过一个撤销违建认定的案例来谈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期让大众正确认识我国的司法制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案件背景】
浙江杭州有一位当事人在杭州萧山机场的附近有一栋漂亮的房子,内部装修精美,周围环境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房屋的价值较高,当事人很可能因为开发项目而拿到一笔不菲的补偿款,结果收到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强硬的表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自己的房屋,否则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且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屋由自己建造且实际居住很长时间,属于合法房屋,该认定明显不合理,请求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案件分析】
第一,关于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定性。被告以涉案房屋系规划违法建筑为由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行为,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限期改正或拆除”规定在该法法律责任一章,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Z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将因此面临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因此该决定书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
第二,关于被诉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应该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败诉的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第三,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在程序上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陈述和申辩等权利。然而被告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该决定的作出保证了原告的知情权和成熟申辩权,程序违法。
【案件意义】
本案可以说是一次完美的胜诉,在冠领律师过硬的专业诉讼和精彩的法庭辩论下,法院直接支持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直接撤销了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本案我们也可以很明确的认识到在行政诉讼领域中,法律的关于举证责任的应该要是由被告举证,不同于民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行为的相关人,也就是咱们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虽然法律的规定很规范,但是需要特别提醒广大朋友的是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交给专业人做,在遇到违建的相关问题一定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撰稿:郭妍卉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