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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拆迁维权律师】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了:违法!

2021-01-18 14:02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赵辉(系化名)前不久接到家里电话,家人说承包的土地被转让出去了。赵辉听到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当初因为补偿问题没有协商成功,自己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土地怎么会悄无声息的被转让呢?

  原来,村里在未经赵辉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使用。房地产公司在占有农田后迅速进行了违法建设,这一行为使赵辉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了。面对这种情况,赵辉日夜难眠,于是在2020年6月向运城市盐湖区相关部门邮寄了《查处申请书》,申请查处房地产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但是赵辉一直未收到任何回复。经过再三思量,赵辉决定通过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龚俸禄、王金梦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及时赶到山西运城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龚俸禄和王金梦两位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发现,盐湖区相关部门不回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赵辉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及时收集现有证据,但是因为相关部门推脱责任,致使证据收集过程并不顺利,在这种情形下不得不于2020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2日的庭审中,被告山西运城盐湖区相关部门称,原告在2020年6月提交《查处申请书》时,被告已经不具备该监管职责,并且提供证据证明职责已重新划分,还有证据证明在2020年7月初已经将新的职责分工情况当面明确告知了原告。所以,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对房地产公司土地占用、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是没有依据的。

  两位律师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庭审中指出:第一,原告是涉案土地村里的村民,对其拥有的承包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村里无权转让土地,该土地未经同意被转让后房地产公司又进行了违法建设,这属于变相的逼迫安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依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当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做出相应的书面答复。即便是相关部门在内部部门职权上有新的调整,在接到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后也应该做出书面回复,及时告知申请人新的受理部门。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一直推诿拖拉,致使原告一直未收到回复,这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最终,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龚俸禄、王金梦两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未予回复的行为违法。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龚俸禄律师说,开庭的时候他的心里也一直紧绷着,但是只要能当庭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争取让法官认可我方观点,能让自己所学有用武之地,便是一个律师莫大的满足。



 

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